雇主责任险不赔付项目(雇主责任险未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等级医院就医,能否获得赔偿)社会保险法公平原则是什么

财经科普 admin4 2024-05-16 10:09 38 0

最新小编搜集了多方资料,专门今天给大家出了这一篇文章。这个问题的话有网友私信我,这里终于找到了解决方法,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

经常有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咨询,受伤后到什么等级的医院就医保险公司才能认可,予以赔付或者有理赔人咨询,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医院就医,是否可以拒赔关于在什么医院就医的问题,看下保单约定就会了解,一般雇主责任险不管是保险条款中还是特别约定,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即[医院]指保险人与城保险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雇主责任险不赔付项目(雇主责任险未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等级医院就医,能否获得赔偿)社会保险法公平原则是什么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那么,没有在保险条款或特约中明确的医院就医,是否就不能获得赔偿呢?1、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会按照保险条款,要求到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部分急诊会放的比较宽松,以及时治疗为前提。

当然,公司相关制度不同也会决定理赔人操作手势的不同2、对医院的限定部分是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1)此时该规定属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有关就诊医院的范围向投保人尽到说明和提示的义务为由,说明保险公司对医院等级的限定,实际属于免责条款,需要在投保时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和提示。

且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不在等级医院治疗就无法获得赔偿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2)根据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于医院等级没有明确的了解,或者即便是了解,也会在紧急情况下(非故意),选择最近的医院尽快治疗,如果限定等级医院,无法赔付,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立法的本意3、如果保险合同中,不只有保险条款,还进行了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未在相应医院治疗,是否能获得赔偿呢?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与格式条款不同,特别约定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而且是有效的但是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如果特别约定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应属于保险人就特别为定事项向投保人作出的新邀约根据《南充市龙岭汽车联运有限公司与刘正平、南充市远方运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民初宇第945号)。

投保单中,加盖了投保人的公章并有保险公司业务经办及复核的签名,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形成了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该投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中,双方并没有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在特别约定栏中自行加注特别约定条款,减轻或免除其保险责任保单上只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没有投保人的公章和签名:即投保人对该特别约定条款末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特别约定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

因此,当时保险公司是败诉的风险提示: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论有没有特别约定,尽量到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纷争;关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内容,一定要与投保单一致, 以确保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提示说明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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