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流程法律规定(推荐收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流程)法院拍卖车登记证办理

财经科普 admin4 2024-05-08 21:01 26 0

最近很多兄弟们给我留言,询问一些问题,无奈当时手中并无详细资料,所以也并未解答,这里给大家发布一篇有关个人见解的文章。

转自:广东执行(gdzx-gdgy)2015年5月14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印发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试行)》,现将全文予以刊发博罗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网拍概念、费用及平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网络司法拍卖选择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第三条【拍卖、管理方式】司法拍卖活动实行网络拍卖方式为主、委托拍卖方式为辅的原则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主导进行,并在执行局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小组(以下简称“网拍小组”)负责实施,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辅助配合。

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四条【拍卖标的】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第五条【网拍范围】下列执行标的一般应当上网拍卖:。

(一)机动车、机器设备、电器等;(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等使用权;(三)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四)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抵押担保权;(五)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六)其他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执行标的不适宜或者无法上网拍卖的,仍采用委托拍卖方式,由审管办依照《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外司法委托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前准备第六条【标的控制】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属于本院第一查封,并在查封期内有权处置的;(二)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的;(三)已充分查控,便于过户、交付的。

第七条【动产调查】执行标的是动产,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八条【不动产调查】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第九条【标的评估】对拟网上拍卖的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审管办依照《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外司法委托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条【评估报告】审管办对外委托司法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在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的同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视频光盘、电子版评估报告及照片,评估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评估标的的权属、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

(二)评估标的的外观、瑕疵、占有使用情况;(三)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四)对评估标的整体或分零拍卖的建议;(五)评估标的的照片不少于十张、视频资料二至五分钟(六)其他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决定网拍】。

对执行标的拟上网拍卖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层报审批层报的《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一)合议庭意见;(二)查封、冻结拍卖标的的相关裁定;(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五)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上传资料】网拍小组应当在收到《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及案件承办人移交的相关资料后三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网拍小组应当即时通知案件承办人补充,并将上述卷宗材料退回;对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完整的案件予以接收,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网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也可以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在相关媒介上发布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费用由其负担。

第四章 竞买人须知第十四条【竞买人注意事项】竞买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状况,包括现场看样;(二)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三)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四)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六)在拍卖结束之前通过支付宝账户成功缴纳保证金报名的均可参与竞价;(七)竞买人参与竞价时由网络随机给予代号匿名竞价;

(八)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至少应当有两个人以上,在变卖程序中竞价人可以只有一人;(九)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十)其他应当注意了解的事项竞买人成功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即视为对前款规定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约束。

第十五条【保证金】竞拍动产的保证金按照起拍价的10%至30%确定,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按照起拍价的5%至20%确定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降价幅度】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执行部门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拍卖保留价和降价拍卖幅度,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第五章 拍卖开始、成交确认及其他第十七条【网拍开始及竞价幅度】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约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十八条【网拍时间】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开拍时间为拍卖当日的10时,动产拍卖的竞价时间为十二个小时,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竞价时间为二十四个小时,由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竞得第十九条【网拍延时】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应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有人竞价为止。

第二十条【优先权保护】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拍卖日前三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网拍小组予以审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每次的应价时间为5份钟,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

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第二十一条【成交确认】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拍小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由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财产。

网拍未成交的,网拍小组应在拍卖(变卖)程序结束后向案件承办人移送《网拍未成交情况说明》和网上拍卖(变卖)情况的截图第二十二条【制作成交裁定及送达生效】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执行部门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二十三条【重新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需要重新拍卖(或变卖)的,由案件承办人根据网拍小组提供的《重新拍卖(变卖)情况说明》出具重新拍卖(或变卖)裁定,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原买受人等相关权利人送达该裁定后,再移送网拍小组进行重新网拍(或变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价款、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或其他人扰乱网络司法拍卖,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执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第二十四条【其他】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暂缓、撤回及再行拍卖、以物抵债、变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承办人职责】案件承办人负责以下工作:(一)查清拟上网拍卖标的权属及瑕疵状况等;(二)查控拟上网拍卖的标的;(三)对执行标的提出具体评估要求;(四)向网拍小组移送网拍的有关材料;

(五)与网拍小组配合排除妨碍,确保标的物现场看样工作顺利进行;(六)在网拍竞价前五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相关权利人网拍时间,或发出《网拍时间告知书》;(七)提出网拍的暂缓、中止与撤回申请,并向网拍小组提交《网拍中止(暂缓)呈批表》或《网拍撤回呈批表》;

(八)办理标的物交付等相关手续;(九)其他需要由承办人办理的事项第二十六条【网拍小组职责】网拍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审核网拍标的物的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是否完备;(二)录入网拍资料及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网拍文书;。

(三)安排网拍标的的视频拍摄;(四)上传并发布网拍财产文字说明、照片、视频、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信息;(五)接听网拍热线电话,提供咨询答疑服务;(六)提供网拍财产的实地看样、现场解答服务;

(七)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网拍情况;(八)查对拍卖保证金、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价款入帐的处理或者出具拍卖流拍报告;(九)制作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十)管理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十一)网拍数据汇总和分析;(十二)处理与网拍相关的其他事项审管办、网络技术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网拍小组,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给予相关技术支持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司法人员法律责任】法院经办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拍卖纠纷】在拍卖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纪检监督】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网拍号】每一年度内执行案件承办人移送至网拍小组的案件,均应登记编号,起始案号为(2015)惠博法网拍字第1号,依次类推;每一个网拍案件结束之后,承办人均应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司法委托的相关文书和网拍材料一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施行规定】本规程自 2015年5月 14日起施行2015 年5月 14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原则上依照本规程网上拍卖本规程没有规定的,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好,今日的介绍就到这儿,大家只要注意上文中的核心内容和具体内容就行。本篇文章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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